家用鍋爐電磁閥如何選擇(家用鍋爐電磁閥的選擇方法)
ml2025-07-04 16:02
談空說有網43952025-07-04 16:12:10
現如今,買房已成為老百姓的大事,牽動著無數家庭的心,但在簽訂合同過程中,該怎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?近日,西安未央法院劉曉國法官審理了10起因定購商品房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。下麵,我們結合其中的一起案件,談一談《民法典》新規“預約合同”。
2016年6月,被告某公司取得某商業地產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。2018年5月,該公司與原告潘某簽訂了《認籌協議書》,約定潘某自願參加被告公司開發的某寫字樓認籌活動,並交納3萬元認籌金,待成功選購寫字樓後,再簽訂項目《定購單》,認籌金則自動轉為訂金。簽訂協議書的當日,原告按約定交納了3萬元認籌金,兩周後,選定了寫字樓,並與被告公司簽訂了定購單,對房號、建築麵積、總價、首付款、餘款支付方式等事項作了約定,並明確簽約日期為2018年5月23日前。同年5月22日,潘某向被告支付首付款20萬元。之後,因潘某的按揭貸款資格未能通過銀行審核,雙方亦未能在定購單約定的日期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,後雙方產生分歧,致使購房目的無法實現,原告潘某訴至未央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,由被告退還已付房款並支付利息。
西安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、被告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“定購單”為有效協議,並就房號、麵積、房款總款及支付方式進行了約定,但對交付條件、交付時間、交付時房屋的狀況、麵積差異的處理方式、辦理產權登記、違約責任的承擔、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事項沒有明確約定,不具備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》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,故該定購單應認定為商品房預約合同,原、被告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均享有繼續磋商的權利。《民法典》第五條規定,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,應當遵循自願原則,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設立、變更、終止民事法律關係。本案當事人在訂立預約合同後,長達三年的時間未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,雙方對房屋的交付條件、交付時間、交付時房屋的狀況等事項無法達成一致意思表示,致使定購單約定事項已不能繼續履行,依法應予以解除。最終,依法判決原告潘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的定購單解除,由被告返還原告已付房款並支付利息。宣判後,雙方均未上訴,案件已經生效。
【法官說法】
現實生活中,購房者常常會被要求簽訂意向書、訂購書、預訂書等文件,這些材料的名稱和形式花樣繁多,大家往往不能清楚區分它們與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區別。
法官提醒大家,判斷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、訂購、預訂等協議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,最主要的是看此類協議是否具備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》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,即隻要具備了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、商品房的基本情況(包括房號、建築麵積)、總價或單價、付款時間、方式、交付條件及日期,同時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,就可以認定此類協議已經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的條件;反之,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。
預約合同在生活中大量存在,比如商品房買賣、民間借貸、勞動關係等領域都普遍涉及。預約合同作為《民法典》新規,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其定義及法律責任,進一步強化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。預約合同以簽訂本約為目的,預約各方應當誠信磋商,若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本約合同義務的,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。此時,賠償範圍原則上應當以信賴利益為限,即守約方的損失應以本約合同不能簽訂的損失為限,而不是本約合同不能履行的損失。(速裁審判庭 李雨菲)
編輯:趙佳欣
責編:鄭黎波
主編:姚啟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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